(2013)陵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树芳与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芳,王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芳,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兆平,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陵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3)陵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兆平名下土地证号:598**、地号:10-05-169、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兆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兆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兆平名下的土地证号:598**、地号:10-05-169、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