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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张万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某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律所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2.89元,减半收取167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