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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1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宜平与未拥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10716号申请人张x,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x,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未x,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申请人张x因交通事故就赔偿问题与被申请人未x协商未果,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未x停放在北京x停车场内车牌号为京x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张x已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未x停放在北京x停车场内车牌号为京x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