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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新涛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涛,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李新涛,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号。委托代理人尚庆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号。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汤复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新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需重新组织补充证据,待证据齐全后再另案起诉,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涛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 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