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汪保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汪保,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06号申请人:江汪保,男,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6550-1。法定代表人:吴晓国,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44-9。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董事长。申请人江汪保与被申请人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4107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江汪保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84107元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江忠来、章小连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某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