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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66号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519-0。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凌云,公司员工,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琼,女,汉族,住重庆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