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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兴娣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娣,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娣,系慈溪市坎墩街道柏良五金配件厂业主。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张兴娣与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兴娣尚有40450.29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07元、诉讼费4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