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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敬平与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平,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吴敬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培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平与被告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敬平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吴敬平负担。审判长  阮红耀审判员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