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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某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贵生(绰号:唐小虎),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7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伍海童,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春明,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贵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贵生及辩护人伍海童、吴春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唐贵生伙同白某(已判刑)经预谋来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的马路边,由白某使用自制的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湘N×××××,价值116000元的东风悦达起亚牌越野车车门打开,后将李放在车上的现金人民币7900元及车钥匙盗窃,当日1时许由被告人唐贵生持盗取的钥匙将该车点火发动后盗走。2、2013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唐贵生伙同白某经预谋来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君达宾馆旁一巷内,由被告人唐贵生望风,白某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湘N×××××,价值98000元的东风悦达起亚牌越野车车门打开后,使用自制的铁制工具将该车点火发动并盗走。案发后,车辆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贵生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李某被盗的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贵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详单、嫌疑车辆及被盗车辆行驶线路图、证人白某、周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孙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意见书、被告人唐贵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贵生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第一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贵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二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贵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第二起犯罪应当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贵生在第一起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贵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贵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贵生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贵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田 群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