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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气象局、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气象局,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气象局,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柯星,局长。被执行人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学苑路与上海路交汇处。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气象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商(气)罚决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气象局作出的商气罚决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