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