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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