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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覃发成与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发成,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覃发成,农民。被告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发成诉被告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发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发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发成承担。审判员  谭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