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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东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庆与刘刘艳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东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1989年8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11月7日生一男孩郭宏某,1993年1月14日生一女孩郭某某。原、被告虽然没有过大的矛盾,但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有时会离家出走。2007年3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出走后,原告一直寻找,没有任何音讯。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作出答辩。原告郭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1份证明及3份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年。2007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属事实婚姻。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不顾家庭,至今未归,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复科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人民陪审员  展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