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乔志宏诉李雄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宏,李雄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乔志宏,男,生于1986年10月11日,住佳县店镇。被告李雄雄,男,生于1981年4月21日,住佳县店镇。原告乔志宏与被告李雄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志宏诉称:被告是养车人,2013年8月12日,被告欠原告开车工资4000元,给原告写下欠条,答应于2013年年底还清,利息报1.5分。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开车工资4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据1支,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4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被告所写欠据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雄雄雇用原告乔志宏开车,经结算应付原告工资10000元,给付6000元后,下欠4000元。2013年11月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一支,约定于2013年农历年底付清,未约定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雄雄雇用原告乔志宏开车,原告付出劳动,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债务。原、被告之间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雄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乔志宏工资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乔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雄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志耀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