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李某甲,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现居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廖向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翠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