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郊民初第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第071号原告赵某某,女,22岁。被告李某某,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