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非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非���第9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陶国俊,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笑天,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立即执行存在一定难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5)舟岱执非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