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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蓬莱市登州和合家电维修服务部、张丽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蓬莱市登州和合家电维修服务部,张丽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姜福松、徐岩军,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登州和合家电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黄海路76号海梦外围33-35门市。负责人张丽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敏,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和。委托代理人王桂敏,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伟及委托代理人姜福松,被上诉人蓬莱市登州和合家电维修服务部、张丽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审判员  姜松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丽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