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与张×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怀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子女抚育费7200元,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千二百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