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诉倪超超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倪超超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超超。上诉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人才公司)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倪超超与派遣人才公司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倪超超被派遣至案外人WWWW公司(以下简称WWWW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工资经用工单位考核后由派遣人才公司发放。2014年9月25日,WWWW公司向倪超超出具函,其中载明:“你(倪超超)系派遣人才公司派遣至我司的员工,现因你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并且我司与派遣人才公司的合作即将结束,现我司愿按原有条件(包括劳务派遣工龄累计、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继续为你提供工作岗位,请你于2014年10月12日前与上海谐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并继续在我司工作,如你未在2014年10月12日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视作为你不愿意通过劳务公司继续在我司工作”。倪超超则出具书面意见,表明由于WWWW公司变更劳务派遣公司,其不同意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继续签订合同。2014年10月12日,派遣人才公���向倪超超出具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您(倪超超)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12日到期,因我司和用工单位的合作期亦于2014年10月12日到期,且用工单位已另行安排您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故现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倪超超实际工作至该日,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2014年11月21日,倪超超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820元,WWWW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人才公司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3.76元,WWWW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月27日,派遣人才公司及WWWW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定,仲裁裁决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正确,但裁决WWWW公司就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倪超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3.76元。原审审理中,双方确认如派遣人才公司需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883号裁决书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无异议。派遣人才公司表示其在与倪超超劳动合同到期前,并未向倪超超表示其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在派遣人才公司与倪超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根据派遣人才公司所述,有新的用人单位愿意与倪超超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法证明原用人单位即派遣人才��司有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倪超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派遣人才公司也确认其未向倪超超表示过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故派遣人才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倪超超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异议,故派遣人才公司应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3.76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判决: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3.7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判决后,派遣人才��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用工关系在岗位、待遇、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等方面起决定作用。就本案而言,派遣人才公司与倪超超的劳动合同到期前,用工单位WWWW公司在维持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安排倪超超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倪超超不予同意,派遣人才公司不得不终止其与倪超超之间的劳动合同。据此,派遣人才公司不应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派遣人才公司不支付倪超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3.76元。被上诉人倪超超辩称:用工单位WWWW公司安排其他劳务派遣单位与倪超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原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才公司与倪超超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人才公司终止倪超超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现不同意派遣人才公司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严守相对性原则。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续签劳动合同,显然是指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非其他用工主体。本案中,倪超超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才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派遣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WWWW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未续签的情况下,并不影响派遣人才公司与倪超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的,除非派遣人才公司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与倪超超续签劳动合同,而倪超超予以拒绝,否则,双方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的,派遣人才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WWWW公司安排其他劳务派遣单位与倪超超签订劳动合同,并���免除派遣人才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上述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派遣人才公司以WWWW公司已经安排其他劳务派遣单位与倪超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直接通知倪超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派遣人才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