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贾伟刚与瞿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刚,瞿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436号原告:贾伟刚。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小帅。原告贾伟刚为与被告瞿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4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贾伟刚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小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瞿小帅向原告贾伟刚借款13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有瞿小帅因资金周转所需,特向贾伟刚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30日起到2014年6月29日止。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3分给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伟刚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瞿小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