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林文勇、苏美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2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委托代理人黄桂玲。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勇,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苏美芬,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汤明勇,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唐惠恋,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汤炳梧,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刘秀艺,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林文勇、苏美芬、汤明勇、唐惠恋、汤炳梧、刘秀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