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焦敏与谢庆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焦敏,女,生于1988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谢庆奎,男,生于1969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焦敏与被执行人谢庆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