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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敬某某诉郭某甲、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敬某某,郭某甲,曹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郭某某,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敬某某,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龙宇,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敬某某诉被告郭某甲、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敬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甲、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甲、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陈世月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