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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杨XX。被告王XX。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与被告认识,于2011年10月11日到XX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5月10日生下儿子王XX。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酗酒。原告多次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更在2014年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与一名女性有出轨行为。我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双方家人调解,我也曾试图重新接受与被告修复夫妻关系,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与那名女性保持联系。致使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和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王XX出生后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被告在婚姻持续期间从原告父母借60000元,理应归还。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希望家庭破碎。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1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10日生一男孩叫王XX,现在随原告杨XX生活。原告杨XX是第一次婚姻。被告王XX是二次婚姻,在上一次婚姻里,婚生2个儿子,一个叫王XX,1997年出生,现18岁,二儿子王XX2005年出生,现10岁,都随被告王XX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一辆车,2014年花8万元购买冀XXXX**,车辆登记在原告杨XX名下,现在由原告杨XX使用。现原告杨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王XX陈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于婚姻原、被告均应慎重考虑更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原、被告感情现未彻底破裂,不宜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