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某强与姬某买卖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27—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建设路路南建设巷,被执行人:姬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汉族,涡阳县住涡阳县龙山镇龙北居委会龙北自然村***号,胡某某与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5日日作出的(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建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