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在职职工,住四平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文代理审判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