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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洁与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李洁,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赵鹏(被告丈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代理人林烽,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洁诉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李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2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24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