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宝山道碧岭园A-8甲。法定代表人孙国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明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用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