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与李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李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贺鹏飞,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总调度。被告李栋,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退付原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庆阳分公司167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