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农业承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安仁镇新豫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安仁镇新豫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承包金156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