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林立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林立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阳光城市花园A幢3楼。法定代表人:朱建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深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立雅,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林立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