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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等于被告韩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陈某,女,1935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韩某甲,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韩某乙,女,1958年6月20日生。原告韩某丙,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丁,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陈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与被告韩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丁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诉称,被继承人韩登祥于2013年11月26日因病死亡,生前立有遗嘱一份,遗嘱由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共同继承被继承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新华府3-20幢一单元403室房产及其他一切财产。现原告要求继承房产并办理房产证,但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遗嘱分割被继承人韩登祥遗产:位于大新华府3-20幢一单元403室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丁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韩登祥和陈某夫妇共生育2男2女,共4个子女,分别为韩某丁、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登祥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2012年11月15日,韩登祥与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浦口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协议号:2012-02-382,该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浦口小圩埂52号,为韩登祥所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式,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期房,坐落于浦口大新华府3-20幢一单元403室,建筑面积为87.26㎡,交付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2013年11月12日,韩登祥和陈某立《遗嘱》一份,载明:“我们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小圩埂52号的私有房屋,于2012年4月进行了拆迁……我们特立此遗嘱,由二儿子韩某丙、大女儿韩某乙、小女儿韩某甲三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位于南京市浦口大新华府3-20幢一单元403室的房产。我们的其他一切财产等均由上述三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新华府3-20幢的公安门牌号码为××幢,3-20幢一单元403室房屋与××幢403室为同一房屋。韩某丙于2014年11月25日以韩登祥名义与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载明:“韩登祥向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大新华府××幢403室产权调换房”。上述事实,有《浦口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买卖契约》、《遗嘱》、户籍信息证明、死亡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当庭陈述本案诉争的房产其所享有的权利归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丙所有。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位于本区小圩埂52号房产系韩登祥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韩登祥和陈某于2013年11月12日所立《遗嘱》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韩登祥现已去世,本案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并未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韩某丙于2014年11月25日以韩登祥名义与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继承人均予以认可,该契约的项下权利应由继承人共同享有。原告陈某当庭陈述本案诉争的房产其所享有的权利归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丙所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房屋买卖契约》项下权利应由继承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被告韩某丁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市浦口区大新华府33幢403室《房屋买卖契约》的项下权利由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韩某甲、韩某乙各负担1647元,原告韩某丙负担1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