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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宗华诉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宗华,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金宗华,女,系死者吴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殷坪,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程耀全,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家发,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刚,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原告金宗华诉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宗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咏梅审 判 员  金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