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闫向军与岭下镇吉庆砖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向军,岭下镇吉庆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闫向军。被执行人岭下镇吉庆砖厂。其他执行人王长福,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闫向军申请岭下镇吉庆砖厂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劳人仲案字第116号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岭下镇吉庆砖厂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