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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琴与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大鲲鹏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张琴。委托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万红。被申请人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路贤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钱万红。被申请人北京中石大鲲鹏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1层102。法定代表人钱万红。被申请人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658号。法定代表人钱万红。申请人张琴因被申请人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大鲲鹏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大鲲鹏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张利吉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平泷路1258号104室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大鲲鹏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用作担保的张利吉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平泷路1258号104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裕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