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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爱琴诉刘天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爱琴,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洲,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诉被告刘天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琴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