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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思建、陈思远与BOHEITT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建,陈思远,BOHEITTMOHAMED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思建。原告:陈思远。被告:BOHEITTMOHAMED,毛里塔尼亚人。原告陈思建、陈思远诉被告BOHEITT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