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裴茁与辛祖兵、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茁,辛祖兵,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裴茁,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祖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城东)。法定代表人辛祖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裴茁与被执行人辛祖兵、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辛祖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裴茁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902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辛祖兵、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6814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