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冯某某,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