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大,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何丽华、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何丽华、郭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香江湾酒店”当保安时,发现停放在保安室旁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555元的黄色雅马哈摩托车未拔车钥匙,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推至酒店外隐藏,之后将该车拆除车牌后占为己有直至案发。2015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骑该车至赣州市章贡区红都大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摩托车行驶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曾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芙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