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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非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诉张亚忠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张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非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库,系该区区长。被执行人张亚忠,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兴政征补字﹤2014﹥第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张亚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兴政征补字﹤2014﹥第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薇薇审 判 员  卫 强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