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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陈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许某某,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