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新荣申请执行陶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姜新荣,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维周,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权瑞亭审判员 陈光纯审判员 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