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与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1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