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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同灵与韩英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张同灵,男,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芳草湖一场。被告韩英,女,汉族,1956年4月21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灵与被告韩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灵撤回对被告韩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同灵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