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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帅虎诉被告陈成、彭伟、杨华、刘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虎,陈成,彭伟,杨华,刘亮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帅虎,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市人。被告彭伟,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杨华(系被告陈成妻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刘亮萍(系被告彭伟妻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虎诉被告陈成、彭伟、杨华、刘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帅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帅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虎撤回对被告陈成、杨华、彭伟、刘亮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保全费1233元,合计2802元,由原告帅虎承担。审 判 长  文姝婷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