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兆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兆明,马迪,马佳,欧士曼(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贾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马兆明,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骆云波的丈夫。申请人马迪,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骆云波的儿子。申请人马佳,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骆云波的儿子。委托代理人赵淑侠,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士曼(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艺。被申请人贾成滨,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兆明、马迪、马佳与被申请人欧士曼(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贾成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兆明、马迪、马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柯阳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