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秦格勒图与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格勒图,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秦格勒图,男,临河区公安局职工。被告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大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格勒图与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格勒图、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格勒图诉称,2013年3月16日,秦格勒图与恒大房地产公司签订《文景国际房屋预购房合同》,约定秦格勒图购买恒大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文景国际南区1号楼2单元902室,建筑面积118.3平方米,该房屋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秦格勒图使用。合同签定后,秦格勒图支付恒大房地产公司首付款158690元,至今恒大房地产公司未交付秦格勒图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恒大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房款15869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止。原告秦格勒图提供以下证据:1、商品房预购合同。意在证明秦格勒图与恒大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情况。2、收据二份。意在证明秦格勒图交付恒大房地产公司首付房款158690元。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辩称:秦格勒图与恒大房地产公司签订《文景国际房屋预购房合同》事实存在,恒大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房款及利息。恒大房地产公司会尽快交房。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秦格勒图与恒大房地产公司签订《文景国际房屋预购房合同》,约定秦格勒图购买恒大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河区文景国际南区1号楼2单元902室,房屋建筑面积118.3平米,每平米4300元,房屋总价508690元,付款方式:首付30%房款158690元,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恒大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恒大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在30日内的,应按日向秦格勒图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秦格勒图有权解除合同,恒大房地产公司于解除合同之日起90天内退还秦格勒图全部已付房款,并向秦格勒图支付已付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秦格勒图支付恒大房地产公司首付房款158690元,恒大房地产公司未开工建设诉争房屋,未取得诉争房屋所在幢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与原告秦格勒图签订了《文景国际房屋预购房合同》,并按合同收取原告秦格勒图购房首付款,至今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该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秦格勒图签订的《文景国际房屋预购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无需解除,故原告秦格勒图解除预购房合同的请求不妥;被告恒大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秦格勒图购房款1586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秦格勒图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格勒图购房款158690元,并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格勒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元,原告秦格勒图已预交3573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6.5元;退还原告秦格勒图17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科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