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小丽 百度搜索“”